说 明
一、制订细则根据
按照中央文明委《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文明委〔2003〕9号)和中央文明办2012年公布的《全国文明单位测评体系(试行)》的要求,结合四川省实际,在《四川省省级文明单位验收细则(2009年版)》的基础上,制定《四川省省级文明单位测评细则》。
二、文明单位的涵义
文明单位是由地方党委、政府授予积极开展创建活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示范带头作用好的单位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三、申报省级文明单位的范围和条件
省级文明单位的申报,除符合《四川省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省级文明单位的申报范围:全省县(市、区)的局、委、办及以上相当级别独立的行政机关;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具有特殊意义和影响力的其它单位。
2、申报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省级文明单位:主要领导发生严重违纪和违法;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事故;单位员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四、测评体系设置七个项目,满分为100分,分布在组织领导好、思想建设好、生产工作好、社会新风好、文化建设好、示范带头好和特色指标之中。
五、数据采集主要使用实地考察、材料审核、问卷调查三种方法。
附件:四川省省级文明单位测评细则.doc< --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