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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盗窃案谈如何收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证据

2010年06月29日 08:35 zp 点击:[]

【本案焦点】

张某因盗窃被某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并被关押于某市看守所内。但律师在介入此案并认真研究案情后发现,张某如果按农历时间登记出生日期,则案发时未满16周岁,不应予以刑事处罚。因此,围绕张某是否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这一问题,律师展开了调查……

【案情简介】

2005年12月30日晚18时许,张某同一男子(另案处理)来到当地某小区D-6栋楼下,盯上了一辆停放在该处的赤兔马CTM-125型摩托车。于是,张某望风,男子将车锁撬坏并将车推至D-5栋楼下。由于摩托车的点火电门已经被撬坏,该男子要去买东西便交代张某设法将车子发动,自己一会就回来,并将车子后轮锁住。当张某用钳子和剪子将盗得的摩托车接线发动时被失主及巡防队员发现并抓获。2006年3月20日,本案侦查结束后,移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以张某户籍资料上的出生日期(1989年12月25日)为依据,认为张某在案发时已经年满16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并于4月2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6年4月7日,张某家住偏远农村的母亲找来,请求律师给予法律援助。

【办案过程】

在接受委托代理该案时,法律援助律师发现,张某是按照农历年月日登记出生日期。如果张某是农历1989年12月25日出生,对应的公历时间应当是1990年1月21日,那么案发时张某还未满16周岁,依法不构成盗窃罪。未成年人的年龄直接关系到其刑事责任能力,只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才有可能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这关系到对张某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是否从轻或减轻处罚,甚至是否适用死刑等问题。如果能找到当时登记年龄的书证或物证来证明,则是最有利的证据。为争取最好的结果,法律援助律师围绕年龄取证展开了详细调查。由于家在偏远山区,张某又不是在医院出生的,因此没有出生证明;在派出所或村组的原始户籍档案资料中也未找到相应的书面材料。在没有书面证据的情况下,只能设法找证人了解。

法律援助律师首先询问了案件的当事人张某。2006年4月10日律师在看守所会见张某时看到:在被关押了几个月后瘦小的张某显得弱不禁风。“你每年过生日是什么日期,有什么特别印象?”

“是12月25日,都是在快过年的前几天”;

“今年的生日在哪儿过的”

“看守所里”。

听到他的回答,法援律师明白他是按照农历计算自己的生日,因为农历2005年12月25日对应的公历是2007年1月24日,这时他确实已经被关押在看守所了。

律师又找到了当时给张某接生的接生婆胡某某了解情况。胡某某已经将近60岁,二、三十年来一直是附近两三个镇的接生人员。律师让张某的母亲把她接到家里,请胡某某仔细回忆当时接生的情况。她告诉我们她记得非常清楚,因为再过三、四天就要过年了,大家都在备年货,她当时并没有准备去接生的,是张某的家人接她去的,张某确实是农历12月25日出生的。

律师还询问了张某所在的村委会。村委会的书记和妇女主任均反映,当地确有按照农历年月日登记为户口出生日期的习惯,并也认可张某出生的日期是农历的12月25日。

最后,律师找到了张某的邻居和同龄人及学校进行了解。张某于2005年9月上初中三年级第一学期,在这一学期还没有读完的情况下,就随父母来到长沙,学习摩托修理技术。有的同学表示说不清楚,但是他没有在学校读书期间过过生日。这也基本上可以认为张某并不在公历的12月25日出生。

在掌握了这些材料后,律师马上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周岁”应当是指:(1)周岁是指根据国际惯例用公历的年、月、日计算出来的行为人的实足年龄,而不是根据民间的农历或其它历计算出来的“虚岁”;(2)周岁以月计算,满12个月为一周岁;(3)满月之日计算,从周岁生日起第二日才认为已满周岁,生日的当天不算为满周岁。在本案中,张某所居住的偏远山村素来有登记农历日期的风俗习惯。因此,在申报户口时,也是习惯性地按民族遗留下来的传统计算方式将农历出生日期填入户籍资料。

检察院对律师提出的意见也比较重视,经研究后决定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过了近半个月时间,当地的公安机关回复的还是确定张某于1989年12月25日出生,并否认按公历农历这一说法。案件又被移送到法院,法官在了解该情况后也要求检察院补充材料,等查清张某具体的出生年龄再进行审判,若忽视对被告人具体年龄的认真核实,就可能影响到正确定罪量刑,不能有效的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因为查明年龄还需进一步的侦查取证,判决时间可能又会推迟。经过反复的权衡,张某父母表示不愿再为了查清孩子出生日期的问题而拖延审判时间,他们只想孩子能尽早从看守所出来,等回家后对他进行思想教育。

最终,张某父母认为只要能使张某尽早被解除强制措施,可以不再坚持是否以农历计算出生日期。承办该案的法援律师虽然一直在积极想办法收集张某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但律师的办案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对于当事人的这一想法,律师也不便表示反对,只能给其家属详细介绍了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使其在作出决定之前充分了解行为的后果。张某的父母还是一再坚持,并向法院出具了一份认可户籍上的出生日期是以公历计算的证明。律师也不好再坚持年龄问题,只能听从委托人的意见,从减轻、从轻的角度进行了辩护。

由于本案的事实比较清楚,情节也很轻微,最终法院判决张某犯盗窃罪成立,拘役5个月,法律文书生效时,正好刑期已满。

【体会和思考】

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历来是本着“从宽处理”的基本原则,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被告人犯罪时年龄问题的电话答复》指出:“在一般情况下,认定被告人的实际年龄应当以户口登记为基本依据,结合人口普查登记和其他有关资料,并经过认真调查核实后加以确定。对被告人实际年龄有异议或者疑义时,更应当多方查证核实。如果有足够证据认定户口登记册上记载的年龄有误,就应以查明的实际年龄来认定。如果经反复调查,确实查不清的,应当按照从宽的原则予以掌握,以留有余地”。无论是贯彻从轻、减轻处罚的原则,抑或在某些刑罚制度和刑种上予以特殊对待,都要以未成年犯罪人年龄的正确确定为前提。因此律师在代理这类案件时,必须调查清楚未成年人的真实出生年龄,收集相关证据,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律师在处理这类对被告人年龄有异议的案件时,应当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基点出发,结合以上几点证据形式(不限于)予以认定被告人的真实年龄,使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时,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在刑事责任的认定上贯彻从宽对待的基本原则,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中国法律援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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