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在一家商贸公司工作,最近,公司因业绩不佳进行裁员,裁到了小王的身上。公司经理与小王商谈后,双方协商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其中约定,自即日起商贸公司与小王解除劳动合同,待小王办完离职手续后,商贸公司按国家规定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小王一边办理离职手续,一边给自己算了一笔账:自己工作已经三年多了,按规定可以拿四个月工资的补偿金,每月的工资平均有5000多元,这样,四个月工资起码也应有两万元吧。可小王没有想到的是,财务人员发给他的补偿金只有一万多元。他问及原因时,财务人员解释:给你计算出来的补偿金的确是两万元,但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就剩下这么多了。小王不明白,自己领到的经济补偿金还要缴个人所得税?
司法所工作人员解答:首先应当肯定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商贸公司与小王通过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形式,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是合法的,但商贸公司在向小王支付经济补偿金时,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却是错误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劳动者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原则上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但为了防止有些企业或个人,钻法律空子,搞一些变相偷税漏税的行为,国家又规定,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上的部分,仍然需要上税。小王所得到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没有超过上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数额。因此,他的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是不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