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某学院一女大学生林某,因不堪流言纵身从教学楼四楼跳下,后经救治幸免一死,但已高位截瘫,构成一级残疾。近日,林某的父亲作为她的法定代理人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校方及林某的老师蒙某支付各种医疗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47855.33元。
原告诉称:林某系被告某学院的一名在校学生,2006年10月,林某和同学李某一同竞选中国-东盟博览会的礼仪小姐,李某不知何故竟胡乱指责其在老家“做鸡”(指做妓女)且有个孩子。10月28日下午,林某和同学一起向老师蒙某请假时,不想蒙某却将其单独留下,询问个人私事,并直称其在老家“做鸡”。林某回到家后,蒙某又电话威胁其“三天内不回学校,就算自动退学”,林父经反复询问才得知事情经过,遂将女儿受蒙某诽谤和威胁一事通过电话告知了校领导,并将其送回学校。
2006年10月29日下午2时许,林某突然打电话给父亲诉说内心痛苦,表示自己被人诽谤不想活了,要跳楼。下午2点40分许,林某从学校的第二教学楼四楼跳下,后因及时送往医院抢救才幸免一死,但已高位截瘫,需终身卧床,经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一级残疾。
为此,原告林某要求两被告支付各种医疗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47855.33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