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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学习资料六(法律援助)

2013年11月26日 10:51 lq 点击:[]

一、什么是法律援助?

答:法律援助,是国家对某些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费用或者义务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因维护合法权益需要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工作者以及其他法律专业人员提供法律帮助或需要减免诉讼费用,其经济收入低于当地政府确定的最低收入水平的公民为法律援助的对象。

二、法律援助的对象?

答:(1)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报务费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盲、聋、哑和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律师的,应获的法律援助。其他残疾人、老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因难没有能力聘请律师的,可获得法律援助。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3)刑事案件中,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指定律师辩护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三、接受法律援助应注意什么?

1、在法律援助协议中看清权利义务的款项,慎重决定是否接受和签字;

2、必须在签署前明确法律援助人员的身份合法和真实;

3、受援人可以了解为期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

4、受援人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未适当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更换承办人。

四、申请遭拒绝怎么办?

申请人对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重新审议,司法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若仍遭拒绝,则可向社会团体,政法院校以及综合大学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援助。

五、法律援助是否完全免费?

一般情况下,您无须支付律师的代理费,但须分担一定的必要费用。

人民法院对于法律援助机构决定减免费提供法律援助民事诉讼代理的,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应当先行对受援人做出缓收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的决定,待案件审结后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诉讼费的支付。

经人民法院调节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由诉讼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有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双方具体情况做出决定。

有人民法院判决结案的案件,败诉方为非受援方当事人,诉讼费应当由败诉方承担;败诉方为受援方当事人,由于其缴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减免收诉讼费;双方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诉讼费,受援方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减免收其应承担的部分。

六、到哪里申请法律援助?

现行中国大地上,主要有国家设立的县一级以上法律援助机构。向符合法律规定资格的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时有各地的社会团体对其所属成员符合条件的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学院校自发开展的为低收入阶层和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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