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飞速发展,基于互联网产生的著作权侵权现象可以用“海量”来形容,由此引发的论争也不绝于耳。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会长李顺德说:“《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主要的判断标准是独创性。《新概念英语》的作者对一些资料进行汇编,创造了《新概念英语》这本教材,因此拥有《新概念英语》整体内容的著作权,但是那些指明出处的文章的作者拥有该文章的著作权。”
“网络环境同普通环境一样,都需要保护知识产权,公众应该提高遵守知识产权法律的意识。”李顺德指出,“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上教学等活动也异军突起,大有星火燎原之势,但无论怎样,在进行网上教学时,教学服务的提供者都应该增强自身的知识产权意识,在合法的范围内,谨慎地使用他人的智力成果,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支付相关费用,避免不必要的纠纷,让网上教育真正成为教育大花园中的盛开的‘鲜花’。”
相关法律法规仍需健全
东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树凯律师说:“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本条规定从事上述行为的主体是‘个人’,如果某人或组织将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未支付报酬,擅自传至网络之上,其行为违反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侵害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王树凯认为,2006年7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更好地解决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保护问题,但是随着新型的侵权行为层出不穷,我国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制定更加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人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
“网络信息传播权是著作权中很重要的一项财产权,利用信息网络传播作品是使用作品的一种形式,在使用过程中是否合法,是否构成侵权,要视具体情况判定。”合川律师事务所刘铭律师说:“大部分人并不认为其行为构成侵权,主要是很多人缺乏基本的自律意识,以为在网络上使用他人作品理所应当。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网络的普及,我认为提高人们相关法律意识和对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意识尤为重要。” (中国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