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旬老汉被汽车撞伤,尸体却在离案发现场20多米外的墙根下被发现。肇事司机一口咬定自己离开时老人安然无恙,对老人的死他表现的一脸无辜。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通过层层审理,发现此案另有隐情。
6月11日上午,房山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一审宣判,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文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赔偿金、医疗费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被告人张文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赔偿金等合理经济损失人民币17万余元。
宣判结束后,法官还没来得及休庭,被告人及被告人家属情绪突然非常激烈,尤其是被告人妻子站在辩护人席上开始大声喧哗,法庭当即休庭,法警将试图冲向被害人家属的张文明的妻子和大舅子进行有效控制,并带出法庭。被害人的四位亲属也被法警立即护送到隔壁法庭办理手续,离走时,被害人的两个女儿和小儿子含着眼泪向法官恭恭敬敬的鞠躬致谢。
本是一起简单的交通肇事案,却因被告人张文明事发后的不理智处理,导致被害人死亡,他也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受到故意杀人罪的刑罚。
2009年5月29日11时40分左右,37岁的张文明驾驶“松花江”牌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至北京市房山区周张路娄子水村西公路,当他驾车从道路右侧超越被害人黄信月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时,客车的前部撞到电动三轮车的后部,57岁的黄信月从三轮车内摔出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文明将被害人黄信月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推至距事故现场迤东60米的一废品收购站内,和一位路人将已经不能讲话、不能行走的被害人黄信月抬到小型普通客车上,因车无法启动,张文明自行修理后,仍无法启动,张文明便将被害人黄信月从车内搬至路边,并将肇事小客车往东推行约40米,此时已经距离案发有一个多小时的时间,张文明看到雇佣驾驶农用车的刘某途经此处,便与刘某商量请他将自己的小型普通客车牵引至周口店一修理站进行维修,随后,张文明与刘某一起离开现场,将被害人黄信月遗弃。
2009年5月30日10时许,前来寻找黄信月的家人在事故现场附近的墙根下发现了黄信月尸体。经鉴定,被害人黄信月系被钝性物体(如机动车)作用胸、腹部及左下肢致左侧肋骨多发骨折,胸骨柄骨折,胸、腹腔积血,腹膜后血肿,左侧股骨骨折致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张文明负事故全部责任。2009年6月4日被告人张文明投案。
案情回顾:
第一次庭审
检察机关以被告人张文明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向房山法院提起公诉。2010年5月6日,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庭审中,被告人张文明多次强调,他对自己犯有交通肇事罪没有异议,当时事发后,他与黄信月协商赔偿他600元,伤者黄信月同意后,还让张文明先修车,等车修好了再来接他,夜里张文明再次来到案发地发现黄信月已经不见了。
面对被害人家属提出的36万余元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张文明表示无力赔偿。张文明妻子为其辩护时说:张文明是经过被害人同意之后才离开现场,是把死者扶上车之后才发现车不能启动,如果是逃逸马上就可以离开现场,所以不构成逃逸。
目击者述说
案发时目击者宋某称:2009年5月29日11点多,我开车经过娄子水村西,看到一辆灰色的面包车撞到了一辆电动三轮车的后面,把三轮车推出去有十多米才停下。骑电动三轮车的是一个50多岁的老头,老头被从三轮车上甩出去,摔在路边的草坪上。我回家急着办事,没有停车。办完事我又开车经过那儿,看到那个司机和一辆农用车的司机在把老头往肇事的面包车上抬。我停下来走到跟前,看到老头右侧脸有一个口子,伤口在流血,右侧的脸都肿了。老头闭着眼,一句话都没有讲,只是痛得“哼哼”。那个肇事的司机的车打不着火,我还和那个肇事司机说:“你别弄你的车了,赶紧送老头上医院吧。”可那个司机不听我的,我就走了。后来我都在家吃完饭了,再出去,那撞人的还没走呢,那时大概都过了一个半小时了,后来什么情况就不知道了。
案发时目击者曹某称:老头的右脸有一个六厘米左右的口子,伤口在流血,老头痛的直哼哼,闭着眼没说话,表情特别痛苦。
案发时将张文明的面包车拖至修理厂的刘某称:2009年5月29日下午13点多,我开着一辆农用车经过我们村西口时,一个小伙子拦我的车,我停车后那小伙子让我帮他拉车。当时在马路上我只看到了那个小伙子和他那辆灰色的“中意”面包车,没有看到其他车和人。我还没问那小伙子车是怎么坏的,他也没讲。
案发后的调查
房山交通支队现场民警称:我到现场进行现场勘察,我看到被害者当时脸朝里躺在一个墙根底下,像是睡着的样子,头枕着一块砖头,被害人被发现的地方距离交通事故的中心现场大概有十几米,是斜线距离。从中心现场到被害人被发现的地方是一块绿地,种了很多灌木,还有种树的垒起的土埂,还有一段破损的墙基,墙基有十公分高,不仔细看很难发现被害人的尸体。
北京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医师称:死者黄信月符合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当时不会立刻死亡,如果及时送医有极大救活的可能性,死者并非急性大出血,及时送医有极大救治的可能性,他不会立刻死亡,存活时间应当不少于2个小时,黄信月左侧股骨骨折,应当很疼,没有走动的可能,不能站立。(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