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为抢个坐,两人由口角发展成打斗,日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被告人单某于今年4月9日17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西外大街347路公交车上,因争抢座位与被害人薛某发生口角,后用拳头将薛中华面部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被告人单某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并有书证辨认笔录、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北京同仁医院诊断证明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收条、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到案经过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西城法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单某犯故意伤害罪成立。鉴于被告人单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且当庭能够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