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青年李烈、黄经纬等四人为替人索债,竟采用暴力手段,结果债没索着,倒是把自己送进了监狱。本网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以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曹亮亮十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黄经纬八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李烈十一个月有期徒刑,判处刘发财十个月有期徒刑;继续追缴四人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的判决。
2009年5月28日0时许,在李烈的纠集下,刘发财、黄经纬、曹亮亮伙同张红旗等人,为他人索取债务,在北京市丰台区一工地宿舍内,手持安全帽等物对赵某、季某进行殴打,分别致赵、季轻微伤。后李烈、刘发财、黄经纬、曹亮亮等人强行将二被害人拽上车带至本市大兴区一带,并在车上抢走赵2000元及一部手机,抢走季600元。
此外,曹亮亮、黄经纬还伙同他人经预谋后,于同年6月24日凌晨2时许,在本市丰台区骗租万某轿车,后采用暴力手段抢得万某轿车、手机、现金等款物共计价值1.4万余元,并致万轻伤。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曹亮亮、黄经纬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曹亮亮、黄经纬伙同李烈、刘发财等人为索取债务,结伙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具有殴打情节,依法应予从重处罚。曹亮亮、黄经纬还伙同他人持械使用暴力劫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并致人轻伤,二人的行为又已构成抢劫罪,对二人所犯非法拘禁罪和抢劫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鉴于四人认罪态度较好;黄经纬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曹亮亮积极退赃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故可对曹亮亮、李烈、刘发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黄经纬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一审法院根据四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判令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无误,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裁定。(中国法院网)